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民意 车辆不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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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校车安全纳入法制轨道。这样人们才能关注它,从根本上处理问题。”温家宝总理在11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我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校车安全条例》”。
就在这次讲话后半个月,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发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公众如有修改,可于明年1月11日反馈。
这种高效的立法速度足以证明立法处理我国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充分证明了民生问题的分量。
管理
违反校车可以先走后罚
《征求意见稿》强调接送儿童和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解释说,专用校车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生产的车辆,它与通常交通工具不同,配置更符合儿童特征、安全上更有保障。
相关部门也顺应民意迅速响应民生预期,在征求意见稿中赋予校车“特权”,在杜绝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优先通行、先放行、后处罚。按照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时,学生应在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司机将停车标志放在窗外。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不得超过。未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改装后的校车将被强制报废
校车一旦违规,将面临重罚。比如,不符合生产销售标准的校车将被责令停止生产,禁止销售,非法校车将被没收。此外,将处以非法生产和出售的校车(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校车)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收入。
使用拼装、改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对业主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提供无校车标志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校车服务提供者有这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校车超载将受到严厉处罚
校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将车辆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从重处罚。校车搭载学生,未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志,或者未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在停车点停车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校车驾驶人被扣发驾驶证6个月或者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终身禁止驾驶。
学校对事故没有责任
如学校违反规定,如全程未指派随车看护人员照顾学生等。一、造成学生伤亡的进口汽车配件网获悉公立学校的主要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私立学校可能会被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当地政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校车安全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话
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多年来一直关注农村校车问题。《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布前,他和中国政法大学汪静波教授作为专家参加了论证。
需要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编者: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袁桂林: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校车管理条例,以前从来没有过。明确校车的主要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承担,校车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观点,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之前没谈过,责任主体不明。但是各个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没有进一步明确,就有些模糊了。
编辑: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袁桂林:在惩罚部分,我参加讨论的时候指出,最好以人群为线索写最好,应该惩罚什么样的人。但是这个时候意见稿还是以事为主,不利于分清责任主体。如有行为,厂家将受到处罚;司机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处罚;管理部门有哪些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编辑:这次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校车管理的责任。
袁桂林:是的,但是我觉得学校的责任太大了。如果学校想处理校外的事情,就必须赋予他们权力。这种授权应该让社会知道。如果让校长管路上的车、车主或市民,可能会和校长吵架,激化矛盾。所以校长管事以校园为主,学校职能以教育孩子和司机为主。学校的责任太大,甚至有些路上的问题都不适合学校去管。
道路上的问题应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管理。学校的责任太多,学校很难落实。毕竟学校是教育部门,对路上的交通问题干涉太多,社会不听他的。校长别无选择,只能管理学校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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