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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印发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办法:车企负责回收

来源:网络转载 2020-07-23 03:09: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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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方法指出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相关企业应在动力电池回收的各个方面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动力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

七部委印发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办法:车企负责回收

同时,该方法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披露动力电池拆解、拆解和储存的技术信息,以及动力电池的类型、所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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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从2009年开始推广电动汽车,目标是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以抑制汽车尾气排放,促进能源安全,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

然而,随着锂电池产量在2017年增加一半,今年电池废物的排放量将达到17万吨。因此,政府正在加紧努力提高其回收能力,并消除成为日益严重的污染源的可能性。

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如下: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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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动力电池)回收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动力电池,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回收。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电池回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相关企业应当在动力电池回收的各个环节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动力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坚持产品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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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合作,鼓励发展梯级利用和回收利用,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二、设计、生产和回收责任

第七条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易拆卸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并公开动力电池控制系统接口、通信协议等回收相关信息,对动力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设计。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尽可能使用回收材料。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开发应遵循易拆卸的原则,以利于动力电池的安全和环保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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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解和储存的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积极公开动力电池拆解、拆解和储存的技术信息,以及动力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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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电池生产企业应当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对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的相应信息。电池制造商和汽车制造商应通过可追溯信息系统及时上传动力电池代码和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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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生产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者通过追溯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车主的追溯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电池回收要求和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服务网络,满足所有新能源汽车的维护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电池维护和更换等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在维修、拆解和更换动力电池时,应核实新能源汽车的车主信息,按照维修手册、储存等技术信息要求维修、拆解和更换动力电池,规范储存,并将废旧动力电池交由回收服务网点,不得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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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可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

(a)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动力电池,集中存放,并移交给与之合作的相关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当遵循方便交接、收集、储存和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提示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建设和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渠道。

(3)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以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便捷的回收服务,并通过回购、折价和补贴等方式提高他们交出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合作,共享动力电池拆解储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的报废回收情况,通过回收或回购的方式回收从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动力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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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动力电池需要维修更换时,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应当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有相应维修更换动力电池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后,应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的所有者(如电池租赁等经营企业)应将用过的动力电池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除动力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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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废旧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根据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动力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记。包装应使用安全可靠的设备,以防止有害物质的泄漏和扩散。

第十六条废旧动力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环境保护部公告第82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十七条动力电池和废旧动力电池的包装和运输应当尽可能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属于危险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并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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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性和可控性的前提下,按照先梯级利用、后回收利用的原则,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以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并确保不可用残渣的环保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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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对规模、设备和工艺的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梯级利用和回收。

第二十条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并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级利用企业应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测试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动力电池进行回收,集中存放并移交给回收企业。

第二十一条梯级利用电池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梯级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或者销售。

第二十二条回收企业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进行拆解回收;废弃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其他不可利用的残留物,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以环境友好和无害化的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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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拆解、包装运输、剩余能量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技术标准,建立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络上传系统,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追溯信息系统定期上传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络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可追溯信息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交通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电池产品源头可查、目的地可追溯、节点可控制。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梯级利用电池产品管理,加强对梯级利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级利用企业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电池剩余价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企业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公布企业履行职责情况,通报和公布行业标准状况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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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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